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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條款與條件
一、酬金:視個案不同(不含稅,代扣執行業務所得10%外加)
(一) 若委任人於委任後七日內未依約給付預付酬金者,受任人得隨時終止本約,並可向法院或案件相關機關陳報解任,已付酬金及支出費用準用第四點之規定處理之。
(二) 開庭及律見合計超過四次時,於第五次起每次超庭費新台幣六千元。
(三) 若代為發送律師函,委任費用新台幣八千元,於委任訴訟後於委任費用內扣除。
(四) 酬金以外應由委任人負擔之費用,委任人應依受任人之通知給付或預繳零用金代之,委任人不為給付或遲延給付者,受任人不負代墊之義務。如委任人有二人以上者,全體委任人均負擔連帶給付酬金責任;委任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獨資商號者,其負責人或經理人應負擔連帶給付酬金責任。
二、所約定之酬金不包括委任人應繳納予法院或其他機關之裁判費、執行費、郵資、證人旅費、鑑定費、差旅費、閱卷查詢費、翻譯錄音譯文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和解或訴訟之撤回或委任人解除委任、終止本約,約定酬金及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費用均照付,另所委任案件相關事實及法律主張仍須法院或檢察署認定,受任人無告知保證勝訴。
四、委任人應提供一切有關之事實證據,事實與證據如有虛偽、偽造、變造,或因其他事由不能配合,致難維持雙方信賴關係時,受任人得隨時終止本約,並向法院或案件相關機關陳報之。約定之酬金及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費用準用第四點之規定。
五、委任人委辦案件之上訴、抗告、訴願、告訴期間、限期起訴期間等類似之法定期間或裁定期間,其起算以委任人告知者為準,如委任人告知錯誤,由委任人自行負責。
六、委任人提供一切書證影本及閱卷所得資料均歸受任人所有,受任人不收受正本,如有收受正本以受任人有交付受領收據為憑,另得收取費用提供影本予委任人,受任人為本案件所製作文書,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受任人。
七、委任人同意所委任之事務,可由受任人事務所人員或受任人所指定之人處理。
八、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