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誘罪的法律規定
略誘罪為我國刑法第241條及其後條文所規範的犯罪。該罪名主要針對「略誘未成年人」的行為,具體指的是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將未成年人帶離其生活的地方或監護者的控制。其中若被誘人未滿16歲時,即使經該未成年人同意(法律上稱為和誘),沒有「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情形,但依然會以構成「準略誘罪」論處。
二、到底什麼是略誘?
所謂的「略誘」,依照法院的定義,是指:「行為人對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例如直接以強抱方式將未成年人抱走(強暴)、向未成年人說如不聽從將對其不利逼迫其就範(脅迫)、欺騙未成年人是受到其父母委託來接未成年人(詐欺)等。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並沒有為該等「不法方法」,就沒有構成略誘罪的可能。
三、那到底什麼情況下可能構成略誘罪?
略誘罪主要有以下3個要件,首先是主觀上須有惡意,並有侵害他人行使監督權之意思,再來是必須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並導致有監督權之人對於被誘人因而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況。再來就是之前說的,必須要有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等相關要件,方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缺一不可。
四、即使今天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也不會因此可以免責:
現實上經常可見離婚後的夫妻因各種因素導致其中一方構成略誘罪的情形,例如已明確約定了會面交往的方式,但未同住一方卻藉由探視子女時,直接將子女帶走並不知去向,此時就很高機率會構成略誘罪。事實上,近期才有新聞報導,有「婆婆」為了要跟寶貝孫子在一起不分開,既然無視法院裁判結果,將未成年人帶回老家躲藏長達2年11個月之久,並因此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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