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的車損、醫療、看護費用
在發生車禍後,最基本的求償項目便是車損、醫療和看護費用。各自特殊注意事項如下:
類別 | 注意事項 |
車損費用 | 應以必要為限,例如根本與車禍無關的損害,自然沒有跟對方請求的道理,且材料的費用部分會需要依法計算折舊。 |
醫療費用 | 應以必要為限,例如若是因為擦傷要做雷射美容的費用就明顯必非必要費用,而如果無法證明與車禍有關的費用也經常會被剃除。 |
看護費用 | 應以必要為限,若醫師診斷根本沒有記載「應」請看護則無法請求,此外即使是親人照顧時亦可以請求看護費用。 |
二、因此增加的相關支出:
除了以上費用外,受害者還可以向對方請求由於車禍導致的其他相關支出。這些支出包括因應交通事故而產生的額外花費,例如搭乘計程車來往就診的交通費、購買輔具的費用(如拐杖、輪椅等),此外,若受害者因車禍必須進行家居的改造(例如增設無障礙設施),若能夠具體證明必要性跟關聯性,也有機會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這類改造費用。這些額外的支出,雖然不是直接的醫療費用,但都與事故發生後的生活品質與便利性密切相關,因此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這些費用是否合理、被告是否應賠償。
三、薪資損失甚至是勞動力損失:
若車禍導致受害者無法正常工作或長期失去勞動能力,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薪資損失。若並非非常嚴重達到重傷害的狀況,當受害者因傷勢需要請假,則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該期間的薪資損失,例如月薪制的人可以請求依比例計算、日薪制的人可以直接用實際天數計算。如果傷勢較嚴重,甚至導致受害者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則可以視減損的程度請求勞動力損失的賠償。
四、非財產上的損失
除了實際的經濟損失外,受害者還可以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失賠償,這包括因車禍所造成的痛苦、精神壓力及生活品質的降低。重點是,如果在符合特定條件情況下,常見於被害者死亡或是因此導致嚴重的重傷害(失明、殘廢、植物人等),可求償的人就並非只有被害人一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也是有可能可以一起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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