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美國總統川普在一場造勢活動中遇刺。據報導,槍手對川普開槍,造成川普受輕傷,無生命危險,但現場的一名路人卻被槍手打死。如果槍手被逮捕,依我國法律,這樣的情況該如何定罪呢?
二、槍手對於川普,構成殺人未遂罪:
槍手既然實際對川普開槍,且目標明顯是頭部,顯示其有故意殺害川普的意圖。雖然川普並未因此喪命,未構成「導致死亡的結果」,但因為殺人罪可以處罰未遂犯,因此槍手對於川普構成殺人未遂罪。
三、問題在於槍手對於路人這部分:
槍手對川普構成殺人未遂罪,這部分通常不會有爭議,問題在於被殺死的路人。槍手的目標並非路人,似乎沒有故意殺害路人的意圖,但槍手的行為卻導致了路人死亡,這樣的情況下,槍手對於路人的部分該如何論罪呢?對於這個問題,法院有不同的見解。
四、如果認為槍手是因為過失打死路人的話:
在我國有類似的案例,法院認為「被告既可預見擊發槍彈後,流彈可能殺人、傷害此等構成犯罪之事實,縱確信不致發生,仍屬有認識過失,應負過失致死之責」,換言之,法院認為槍手沒有殺人的意圖,但他開槍打死路人確實有過失,此時只會構成最重5年的過失致死罪。
五、如果認為槍手是認為打死路人也沒關係的話:
然而,第二審法院有不同看法,認為「(被告)對於子彈行進方向或是否力道 過強而會貫穿被害人繼續射向他人,均毫不在意,其任令在場其他人之死亡發生而不違背本意,甚為明顯,當無被告確信不發生之理」,換言之,法院認為槍手的行為具有「未必故意」,因此仍構成最重死刑的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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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