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信這是大家常常會在鄉土劇,甚至是日常生活中所看見的情景,也就是子女往往在父母過世後,為了爭奪遺產所發生的戲碼。那要怎麼預防呢?有沒有辦法讓子女不要因為遺產而爭吵呢?以下就讓我們來告訴您。
二、我國的繼承方式為何?
- 一般來說,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繼承會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並且採取「限定繼承」的方式,也就是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只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特別指定的繼承方式,那麼繼承人們就會依照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1條的順位及比例繼承遺產。
三、什麼是遺囑?重要性為何?
- 遺囑,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時,預先將遺產的分配方式所記錄下來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包含哪些繼承人可以繼承哪些遺產?以及各自取得的比例為何?另外,依照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成立方式有5種情形,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 那麼,遺囑的重要性在哪呢?由上述說明可以知道,我國是採限定繼承的方式,而且民法也規定了繼承人的「順位」及「比例」,範圍上應該已經足夠。但是,民法並沒有規定每位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項目」為何,所以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每位繼承人都是以「公同共有」的方式取得遺產。也就是說,每位繼承人都無法完全單獨的享有遺產的一部份,如果要打破這種僵局,只能全體繼承人進行「協議分割」或是「裁判分割」,時間最長可以達到3至5年,程序上相當緩不濟急。
-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能夠預先制定遺囑,那麼就能夠事先針對遺產作分配。除了可以避免子女在日後花費時間跟精力爭奪遺產外,也能夠盡量維持家族內的和平,同時減少家族內為了遺產而撕破臉的機會。
四、我可以自己立遺囑嗎?
- 前面說到,遺囑有5種成立方式,也有各自要符合的程序規定,包含見證人數量、見證人身分、書面內容、見證流程等。原則上,被繼承人可以用「自書遺囑」的方式預立遺囑,但如果有一個步驟發生失誤,那麼就很容易被其他繼承人爭執遺囑的效力,進而引發家族內的爭產紛爭。
- 另外,自行預立遺囑除了可能違反遺囑的法定方式外,我國民法也規定了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限制、遺產特留分的限制等等,這些都是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的因素之一。
- 因此,雖然被繼承人可以自行預立遺囑,但為了能夠維持遺囑的效力,實務上仍然會建議被繼承人透過律師的協助,將遺產進行合法、妥適的分配,同時確保該遺囑的效力不會在日後被其他繼承人爭執,進而達到維繫家族和平的目的!
註記:
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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