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家庭暴力?

Date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含直接的施暴、出言辱罵、甚至「罵人不帶髒字」的語言騷擾等,範圍極大。

(二)那什麼是家庭成員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除了最基本的夫妻、子女之間,包含前夫、前妻,甚至在96年修法後,就算是「從來沒有婚姻關係的情侶」,如果符合「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定義,也都包含在內,我們的立委大大就是這種情形。

要如何透過法律保護我們呢?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我們可以依法取得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如果違反保護令的內容,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此時就不再僅僅是單純的「家事」,而是會有「最重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了!

(二)就保護令的內容,我們簡單製表整理如下: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誰能聲請相關單位 被害人相關單位 被害人只有相關單位可以提出聲請
聲請方式書面聲請書面聲請方式多元,亦可透過言詞聲請
是否開庭
有效期間2年以下或法院另為裁判失效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自行撤回或法院駁回聲請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自行撤回或法院駁回聲請
送達規定24小時內提供被害人及相關單位24小時內提供被害人及相關單位4小時內核發,故稱「緊急」
保護內容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內容視案件內容為定,但為保護被害人,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均包含在聲請範圍內,且法律為了確保萬無一失,更有明定「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授權法院可以視情況做出保護內容,並不以法律規定的事項為限。

實例說明:

(一)小明與小華本來是夫妻,但110年間因個性不合分手,小華本想要重新開始,因此積極與他人社交,離婚不久後隨即交了新男友。小明得知後,卻不知為何感到全身不是滋味,在不滿小華「婚後另結新歡」下,竟四處跟其他人說,小華就是因為婚姻中有外遇才跟自己離婚,小華因不想再與小明糾纏而選擇不予理會,沒想到小明竟因此認為小華是「默認」,甚至直接跑到小華上班地點,在小華的同事面前辱罵小華,小華受不了要求小明離開,小明竟突然拿出預藏的木棍毆打小華,因小華同事見狀衝上前幫忙,小明才停止施暴並隨即逃逸。

(二)在上述情況,小明與小華為前夫妻關係,自然屬於家庭成員;而小明所為行為更明顯屬家庭暴力;在小明長期對小華施以家庭暴力,甚至出現突然跑到小華上班地點持木棍毆打小華情形,在小華請求警方協助聲請後,即有可能因此情況緊急,而獲得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

(三)縱法院認為沒有到保護令程度,小華在此情形下也有極大機會會取得暫時保護令,並在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後,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由法院就是否應核發通常保護令?如應核發,通常保護令為何?等問題做出裁判。

如想取得進一步資訊,歡迎聯絡我們並與律師約時間當面諮詢,讓律師可以在完整了解你的案件狀況下,提供給你適合的法律意見,以保障自己權益喔!

鐿醴法律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57號5樓之12

電話:02-2382-0686

傳真:02-2382-0687

註記:

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

更多大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