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含直接的施暴、出言辱罵、甚至「罵人不帶髒字」的語言騷擾等,範圍極大。
(二)那什麼是家庭成員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除了最基本的夫妻、子女之間,包含前夫、前妻,甚至在96年修法後,就算是「從來沒有婚姻關係的情侶」,如果符合「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定義,也都包含在內,我們的立委大大就是這種情形。
要如何透過法律保護我們呢?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我們可以依法取得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如果違反保護令的內容,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此時就不再僅僅是單純的「家事」,而是會有「最重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了!
(二)就保護令的內容,我們簡單製表整理如下: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誰能聲請 | 相關單位 被害人 | 相關單位 被害人 | 只有相關單位可以提出聲請 |
聲請方式 | 書面聲請 | 書面聲請 | 方式多元,亦可透過言詞聲請 |
是否開庭 | 是 | 否 | 否 |
有效期間 | 2年以下或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 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自行撤回或法院駁回聲請 | 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自行撤回或法院駁回聲請 |
送達規定 | 24小時內提供被害人及相關單位 | 24小時內提供被害人及相關單位 | 4小時內核發,故稱「緊急」 |
保護內容 |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內容視案件內容為定,但為保護被害人,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均包含在聲請範圍內,且法律為了確保萬無一失,更有明定「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授權法院可以視情況做出保護內容,並不以法律規定的事項為限。 |
實例說明:
(一)小明與小華本來是夫妻,但110年間因個性不合分手,小華本想要重新開始,因此積極與他人社交,離婚不久後隨即交了新男友。小明得知後,卻不知為何感到全身不是滋味,在不滿小華「婚後另結新歡」下,竟四處跟其他人說,小華就是因為婚姻中有外遇才跟自己離婚,小華因不想再與小明糾纏而選擇不予理會,沒想到小明竟因此認為小華是「默認」,甚至直接跑到小華上班地點,在小華的同事面前辱罵小華,小華受不了要求小明離開,小明竟突然拿出預藏的木棍毆打小華,因小華同事見狀衝上前幫忙,小明才停止施暴並隨即逃逸。
(二)在上述情況,小明與小華為前夫妻關係,自然屬於家庭成員;而小明所為行為更明顯屬家庭暴力;在小明長期對小華施以家庭暴力,甚至出現突然跑到小華上班地點持木棍毆打小華情形,在小華請求警方協助聲請後,即有可能因此情況緊急,而獲得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
(三)縱法院認為沒有到保護令程度,小華在此情形下也有極大機會會取得暫時保護令,並在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後,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由法院就是否應核發通常保護令?如應核發,通常保護令為何?等問題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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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