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對於言語攻擊他人的行為,主要可以區分為「公然侮辱」與「誹謗」,兩者雖然同樣屬於損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但卻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區別主要在於「到底是否為單純謾罵或是有具體的指摘」。而如果是「公然侮辱」,最重只有「拘役」(原則上最多59天),如果是「誹謗」並有加重的形況下,最重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可見兩者的刑責天差地遠。
二、怎樣是「公然侮辱」?
根據我國法院裁判見解,公然侮辱的重點有3。第一是否為「公然」(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可見聞的場合就算)。第二是言語的內容為「侮辱」(有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或尊嚴)。第三是「有針對特定人的意思」(必須有故意辱罵該人的意思)。常見的例子包括當眾使用粗俗字眼辱罵他人,如在大馬路上對他人辱罵「幹」、「混蛋」、「操」等等,但如果並沒針對特定人只是單純口頭禪,則不會構成犯罪。
三、怎樣是「誹謗」?
相較於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需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前提。簡單來說,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針對特定對象宣稱具體事實,且該事實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並不屬於法定「善意言論」(如針對政府政策發表合理評論),才會構成。但須注意的是,即使所發表言論確實屬於事實,但若「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此時也不會構成犯罪。
四、網路發表誹謗他人文章是「加重誹謗罪」而非「誹謗罪」:
誹謗罪若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會構成各種類型的「加重誹謗罪」,此時刑責會因此變得更重,直接從「最重1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成「最重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目前法院見解,若是透過網路發表誹謗性內容,都會構成「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的特別加重條件,此時一經認定成立犯罪,就都是「最重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因此大家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就算只是「回覆」他人文章都算),務必格外謹慎,以避免因一時「嘴砲」而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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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