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免除扶養義務」為什麼會跟「老人福利法」扯上關係?我取得法院裁判確認免除我的扶養義務後,是否裁判前的扶養義務都不用管了?最理想的處理方向為何?本文將帶您進行初步瞭解。
目錄:
一、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
二、「免除扶養義務」為什麼會跟「老人福利法」扯上關係?
三、我取得法院裁判確認免除我的扶養義務後,是否裁判前的扶養義務都不用管了?
四、最理想的處理方向為何?
五、舉例說明
本文:
一、什麼是「免除扶養義務」?
在特殊情狀下,例如小時候父母卻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完全沒有扶養子女長大,法院就可以依聲請「減輕聲請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屬於情節重大的情況下,例如在小時候父母故意以虐兒為樂,後面更直接拋下年幼子女離開,完全不顧年幼子女死活,此時甚至可以直接「免除聲請人的扶養義務」。
二、「免除扶養義務」為什麼會跟「老人福利法」扯上關係?
(一)老人福利法是為了維護老人(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而特別制定的法律,如果老人沒有受到扶養義務者扶養,相關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職權(如社工通報)直接進行適當保護及安置,且授權主管機關代墊費用後可以直接向應盡扶養義務者求償,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執行。
(二)現實上很多年輕時拋下子女的老人,雖然可能因為自知理虧或是其他各種因素,而不願去要求子女來扶養,但因為以上規定,就算老人不想處理,但主管機關仍然需要依職權進行處理,並依據該規定向子女求償甚至進行行政執行。導致出現如『從小被拋棄的「子女」,突然收到政府機關通知,表示父母現在被安置於OO安養中心,相關政府機關代墊費用請於60日內返還,否則就將直接移送行政執行,之後就直接按月被扣薪』,這一類嚴重的問題。
三、我取得法院裁判確認免除我的扶養義務後,是否裁判前的扶養義務都不用管了?
很遺憾的先說結論,答案是「並沒有」。法院裁判的減免或是免除扶養義務,通常會裁判記載為諸如「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減輕為每月新臺幣4,000元」或是「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等內容,但這些裁判結果全部都是「向後發生」,且是直到「裁判確定」才開始(如果還在抗告期間內也不算),因此在經過法院裁判減免或是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前」,所衍生的費用依然還是得由您負擔。
四、最理想的處理方向為何?
如之前說明,因為在經過法院裁判減免或是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前」,所衍生的費用依然還是得由扶養義務人負擔。簡單的說,就是如果今天等到收到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您依照老人福利法規定返還代墊費用時,就算第一時間提出聲請,且在最快時間下取得法院裁定並確定(雖然非常少見,但如果相對人也同意免除扶養義務,則法院流程會很快結束),在裁判確定前的代墊費用,依然是得由您負擔的…顯然在這情況下,當然對於我們而言,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防範於未然,如果確實有符合法律要件情況下,務必「盡可能提前」提起請求減免或是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讓案件可以早日「確定」,避免更多爭議。
五、舉例說明
(一)王大志是王小明的之父親,與王小明的母親早在93年1月1日離婚,但實際上王大志早自88年6月間即已離家,並在外與其他「女性友人」同居,自王小明陸續出生後,王大志都沒有穩定工作,不曾負擔家中經濟支出,王小明全憑王小明的母親扶養長大,又王大志於離家前即鮮少在家,縱在家也不時於酒後辱罵、體罰王小明。
(二)王小明因為得知民法第1118-1以及老人福利法的規定,除了因為自己扶養母親已無餘力扶養他人外,更擔心將來自己竟然還需要扶養,或是替這個空有血緣但完全沒有任何親情,且對自己根本盡到扶養責任的「血緣上的父親」負擔費用,為避免將來發生問題,因此請求律師協助幫忙處理。
(三)在律師的協助下,王小明透過主張因王大志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且有酒後辱罵、體罰王小明等情形,應屬情節重大,而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向法院請求免除對王大志之扶養義務,經法院審理後確認屬實,因此裁定「王小明對王大志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後並因王大志自知理虧沒有抗告而確定,王小明才放下心中大石,提前解決了將來可能發生的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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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