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就算是不懂法律的一般人,應該也聽過這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從字面上的意思,就可以看出舉證對於訴訟的勝敗有著極大的影響,那訴訟中到底是誰要負舉證責任呢?
二、民事案件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舉證: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明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簡單來說,只要是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情,主張的人就應該要先負舉證責任,而民事案件通常就是原告對被告有一定的請求,但因為被告不同意才會進行訴訟,此時自然就會是由原告要舉證。
(三)例如,小明主張小華欠他100萬元,被小華否認有借款的事情,小明就得先就有這個借款關係存在的相關事實先舉證說明,等小明舉證說明後,小華才需要就他自己的不同意見舉證說明。
三、刑事案件中「原則上」應由主張被告犯罪者舉證: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二)依以上規定,顯然法律已經針對起訴後進到法院時,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部分明文規定,甚至必須指出證明之方法。
(三)對於其他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則因基於「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法理,大致有幾種可能:
1、如果是自訴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時,此時自訴人就等同檢察官的角色,因此需要由自訴人要舉證。
2、在偵查中的情況,也是類似的情況,得由告訴人(或告發人)去舉證說明,以說服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
四、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到置的情形: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明文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二)如果是「法律別有規定」情形,這個自然比較沒有問題,但如果是「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就變成是由法院針對具體案件狀況來做認定了。
(三)較常見的情況,就是前面說的情況反過來(小明主張小華欠他100萬元),如果今天小華因為小明一再主張小華有欠他錢,但又不提告導致小華不厭其煩時,小華就可以反過來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而因為現實上小華根本不可能去證明「不存在」的事情,此時主張有這個借款關係存在的小明,雖然是被告的身分,但依然得由他負舉證責任。
五、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到置的情形:
(一)如之前說明,原則上刑事案件中,被告只要否認犯罪,並不用負任何證明任,但因此產生了一種所謂「幽靈抗辯」的情形。
(二)所謂的「幽靈抗辯」,法院的定義為:「被告於案發後,或因不願據實陳述實際之行為人,或有其他顧慮,遂將其犯行均推卸予已故之某人,甚或是任意捏造而實際上不存在之人,以資卸責。」
(三)簡單來說,如果檢察官主張被告持有槍枝,而且有諸多證據證明確定被告家中確實有槍枝,但被告主張槍枝是不認識的人,或是已經死亡的人生前偷偷放進他家裡的,這時候就會需要由被告來就主張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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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