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聽人說當遇到「家庭暴力」時,可以聲請保護令,但到底什麼是保護令?要怎麼聲請?有什麼作用?本文將帶您進行初步瞭解。
目錄: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二、什麼是「保護令」?
三、保護令要怎麼聲請?
四、保護令有什麼作用?
五、舉例說明
本文:
一、甚麼是「家庭暴力」?
(一)保護令是針對「家庭暴力」的一種保護措施,要說明保護令的內涵,自然需要先說明到底什麼是「家庭暴力」。
(二)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
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就家庭成員部分,除了一般人知道的夫妻、子女、前夫、前妻之間外,依現行法令,就算是「從來沒有婚姻關係的情侶」,如果符合「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定義,也都包含在內。
(四)就行為部分,並不只有包含直接的施暴、出言辱罵等行為,甚至「罵人不帶髒字」的語言騷擾等都算,範圍極大。
二、什麼是「保護令」?
(一)所謂的保護令,正式名稱是「民事保護令」
(二)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保護令依據不同的案件狀況,會再細分為以下3種
1、通常保護令 :
當下雖可能已經安全穩定,但將來可能還會遭到家庭暴力。
2、暫時保護令
當下安全還不穩定,且將來可能還會遭到家庭暴力。
3、緊急保護令
當下已非常緊急。 (三)法律除了已明確規定保護令得記載的具體事項以外(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為了確保萬無一失,更有明定「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
之必要命令」,直接授權法院可以視情況做出保護內容,而不以法律規定的事項為限。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誰能聲請 | 相關單位 被害人 | 相關單位 被害人 | 只有相關單位可以提出聲請 |
聲請方式 | 書面聲請 | 書面聲請 | 方式多元,亦可透過言詞聲請 |
是否開庭 | 是 | 否 | 否 |
有效期間 | 2年以下或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 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自行撤回或法院駁回聲請 | 通常保護令生效前或自行撤回或法院駁回聲請 |
送達規定 | 24小時內提供被害人及相關單位 | 24小時內提供被害人及相關單位 | 4小時內核發,故稱「緊急」 |
保護內容 |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內容視案件內容而定,但為保護被害人,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均包含在聲請範圍內,且法律為了確保萬無一失,更有明定「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授權法院可以視情況做出保護內容,並不以法律規定的事項為限。 |
三、保護令要怎麼聲請?
(一)可以聲請保護令的人,主要包含檢察官、警察等相關單位,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害人也可以為了爭取時間,為了加速取得保護令,而直接自己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如果是「緊急保護令」,則只有相關單位可以提出聲請。
(二)聲請的方式,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原則上」聲請保護令,是必須以「書面提出聲請」,但如果因此導致受害者在時間來不及、或不知道如何聲請等情況下無法取得保護令,顯然將直接違背這個法律規定的初衷,因此若處於緊急狀況下,法律也有授權檢察官、警察等相關單位,可以例如言詞、傳真等其他諸多方式提出聲請,不一定要書面。
四、保護令有什麼作用?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我們可以視情況依法取得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等來保護自己,如果
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此時就不再僅僅是單純的「家事」,而是會有「最重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將由國家介入,並透過公權力來保護被害人遠離家庭暴力的傷害!
五、舉例說明
(一)小明與小華本來是夫妻,但110年間因個性不合離婚,小華想要重新開始,因此積極與他人社交,離婚不久後隨即交了新男友,現在更論及婚嫁。
(二)小明得知後,卻不知為何感到全身不是滋味,在不滿小華「婚後另結新歡」下,竟四處跟其他人說,小華就是因為婚姻中有外遇才跟自己離婚,小華因不想再與小明糾纏而選擇不予理會,沒想到小明竟因此認為小華是「默認」,甚至直接跑到小華上班地點,在小華的同事面前辱罵小華,小華受不了要求小明離開,小明竟突然拿出預藏的木棍毆打小華,因小華同事見狀衝上前幫忙,小明才停止施暴並隨即逃逸。 (三)在上述情況,小明與小華為前夫妻關係,自然屬於家庭成員;而小明的種種行為,更明顯全屬家庭暴力;在小明長期對小華施以家庭暴力,甚至出現突然跑到小華上班地點持木棍毆打小華情形,在小華請求警方協助聲請後,即有可能因此情
況緊急,而獲得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
(四)縱然法院認為沒有到保護令程度,小華在此情形下也有極大機會可取得暫時保護令,法院並會在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後,直接開始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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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