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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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地」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對此的說明是:「所謂袋地係指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而言,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屬之」

(二)白話的說,就是如果這個土地沒法直接連接公路,或是雖然可以連接但非常困難時(例如連接公路需要先翻過一座山),這塊土地就是法律上的「袋地」。

二、「通常之使用」是什麼?

(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18號判決對此的說明是:「所謂通常使用,係指在通常之情形下,一般人車得以進出並聯絡至公路而言」

(二)白話的說,就是該土地必須要可以讓一般人車都可以進出並聯絡到公路,換句話說,如果只有一條行人才可以通過的道路(如彰化知名的「摸乳巷」,最窄處只有約70公分),裡面的土地在沒有其他聯外道路下,通常就會被認定屬於「無法為通常使用」的情形,反之就是「得以為通常使用」

三、「袋地通行權」是什麼?

(一)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二)依以上規定,可見袋地通行權之目的主要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土地之「通行問題」,但也就是因為只是處理「通行問題」,如果今天並非是為了「通行問題」,例如如果鄰居家的空地如果都讓我可以自由使用,我可以當然可以在我土地上蓋更高的房子來出售,讓「土地經濟最大化」、讓「我的口袋可以準備塞滿錢錢」,但因為這些都不是「通行問題」,「袋地通行權」自然不會管這些問題了。

四、要提供「通行」的範圍到底多大,有固定的規定嗎?

(一)對於要提供「通行」的範圍到底多大,法律「並沒有」具體的硬性規定,而是交給法官依照具體個案來做判斷。

(二)但如之前說明,因為通常之使用是指「一般人車得以進出並聯絡至公路而言」,自然「通行」的範圍,至少就必須要是「汽車」也可以通過的寬度。

(三)而現今法院多數見解都認為,路寬只需要考量「單向通行」及「車道緩衝空間」問題,否則將無限上綱(如雙方共計4線道以上道路當然最安全最好通行使用),而現今車輛車寬多為2公尺左右,因此法院通常會以路寬3公尺作為一個中間的基準,再看情況決定如何微調或直接以3公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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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院見解均可能因時空背景不同而變化,故本文是依據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撰寫,另因個案事實不同,相關意見謹供參考,如有法律問題,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直接與律師當面諮詢最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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