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二、「適當時間」、「應經途中」,到底是什麼意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對此的說明是:「又所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解釋上應係指於個案事例上,勞工上下班歷程所需之合理通勤時間、合理通勤路徑而言。若勞工未明顯偏離上下班所需耗費之合理通勤時間或行經合理通勤路徑,因而發生事故致傷害者,應屬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指應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也就是勞工未明顯偏離上下班所需耗費之合理通勤時間或行經合理通勤路徑,因而發生事故致傷害時,就應該適用上開規定視為職業災害。
三、如果習慣走大路不走小巷子,但這樣有點繞也不是最短路徑,那這樣到底就不算「應經途中」了嗎?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0 號判決對此的說明是:「然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謂『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概念,仍應自社會生活之共同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地理位置之相對關係雖應納入考量,然非『唯一』或『絕對』之標準,尤其應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途徑前往就業場所之理,若勞工自其居住處所前往就業場所之路徑尚在合理範圍內,應可認定符合勞工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所致之傷害,可視為職業傷害」,也就是到底是否屬於「應經途中」,要由法院審酌相關情況來認定,並不會因為走的不是最短路徑就不算「應經途中」,更沒有一定要如何走,才會屬於「應經途中」情形。
四、上下班途中去買吃的,如果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都有可能會被從寬認定認定是職業災害: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曾有一個案例是:「查,原告既選擇用餐之路線係在返家路線之附近,雖非最近路線,但要吃鹹粥確屬最近路線,其前往用早餐,以滿足其生活之必需,至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本件據以上相關證據足認原告下班後,取道中山東路到『兵仔市』用早餐吃鹹粥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其取道就近用早餐,雖非最近之返家路線,但其行車之路線地點之距離與時間之時距等均在合理範圍,係屬依隨之生活常態的在途期間,並無與執行職務間脫離緊密直接關連,至應從寬認定視為職業傷害」,這案件的法官就是認為,如果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依隨之生活常態的在途期間,並無與執行職務間脫離緊密直接關連),即使是繞路去用餐,都應該從寬認定視為職業傷害。
五、舉例說明:
(一)如果小明每天上班的固定行程,都是從家中出發後,先去住家與公司路中間的早餐店購買現成早餐帶到辦公室吃,且頂多因此晚個3分鐘到公司,若小明前往早餐店購買早餐途中發生車禍,就有很高機會被認定是職業災害。
(二)如果小明因為工作地、居住地附近都沒有什麼餐飲商店,因此會在下班時先繞去別的地方用餐再回家,而非直接回家,此時發生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雖可能有爭議,但如果從寬認定,依然有頗高機會可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視為職業災害。
(三)然而,如果小明上班的時候,是先進入工作狀態(打卡),再私下外出購買早餐,此時因為小明已經進入工作狀態,而買早餐跟他的工作並無相干,此時若發生事故,就有很大可能被認定並非屬於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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